今年的央視“3.15”晚會,報道了某些不良呼叫中心等利用透傳技術擾民詐騙的事情,並說“電信運營商是幕后推手”。一時間,運營商成為了眾矢之的,大喊冤枉。那麼,電信運營商到底冤不冤?人都還是要有些頭腦的,大家一起來看看。
首先我們看看什麼是透傳。百度百科是這樣介紹的:透傳即是透明傳送,即傳送網絡無論傳輸業務如何,隻負責將需要傳送的業務傳送到目的節點,同時保証傳輸的質量即可,而不對傳輸的業務進行處理。這個概念有點不夠通俗,解釋一下,就是作為傳輸網絡擁有者的電信運營商,需要客觀地傳送客戶需要傳送的內容(所謂“業務”),而不能對客戶想要傳送的內容進行任意更改,這就叫做“透明傳送”簡稱“透傳”。這樣一解釋你就明白了,這個業務首先是為了保護互聯網上客戶內容的安全和完整——設想一下如果你傳送給女朋友的甜言蜜語被篡改成污言穢語你會怎樣罵運營商吧?那位又說了,對那些壞人的詐騙電話,你一下子就看得出來,你就應該禁止!好啊,那問題就來了,什麼是“好”,什麼是“壞”,法律有定義嗎?有授權嗎?沒有啊。國家法律沒有授權,你說改就改嗎?誰來承擔責任?所以,運營商保障透明傳送也不是,篡改也不是,所謂兩頭受氣,儼然風箱裡的老鼠啊。而且現在這個當下,這種怨氣,隻能敢怒不敢言,那時比竇娥還冤啊!
其次,之所以要求透傳,也是互聯網開放精神的體現。如果運營商根據自己的標准就“任性”地判斷自己傳輸網路上跑的內容為“壞”而進行更改,這無異於高速公路公司將跑在自己路上的輸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截停下來,野蠻地換成那些所謂環保的東西,然后強制送給目標客戶,這嚴重地違背了互聯網的開放精神!本次兩會,“互聯網+”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從尊重互聯網精神的角度來看,運營商也是大大的怨啊!
接著,我們從技術常識的角度來談談,請看下圖:
一條信息從發出者A到達接受者B,要通過電信運營商的通道(傳輸網絡),到達B端之后信息被篡改了(這裡指發出者的主叫號碼),這可以分作很多種情況:
第三,如果是運營商改的號碼,那運營商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央視“315”晚會上的報道,沒有一條反映是運營商對號碼做了更改,或者主動幫助他人修改,而由此得出運營商是“推手”的結論,似乎太牽強,這點上,運營商是“冤”啊!
第四,如果是發出者A以及網絡傳送過程中的其它參與者對信息進行了篡改,而且用於惡意內容,運營商不進行限制,那也是不作為,如前所述,且這種不作為是法無授權,如果你作為,就是亂作為,運營商還是“冤”啊!
第五,對發出者A、以及傳輸過程中的其它參與者的篡改又可以分為幾種。第一種,如果是運營商網內(比如中國移動的網絡內)即租用中國移動專線的客戶交換機上出現了號碼篡改問題,而中國移動沒有限制(根據工信部相關規定,雖然還算不上是法律),那相應的運營商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從央視的視頻看不出屬於這種情況,所以就倉促下結論說運營商是幕后推手,顯然是“冤”的。
第六,即使是在同一個運營商的網內,也存在有的線路租戶,租用了線路之后在他的客戶端上使用互聯網的方法,從互聯網上發起呼叫,那運營商是無法識別的,因為互聯網上的主叫號碼是動態的,他可以任意設定,你怎麼限制?目前為止還沒有有效的方法,即使是360的惡意號碼庫也拿這個沒有辦法。所以,運營商也是“冤”的。
第七,說到網間了,網間又分為國內的其他運營商(乙)傳送來的號碼了,其他運營商傳送來的號碼沒有進行鑒別就送過來了,甲運營商傳送出去了,造成了惡果,這要甲運營商承擔似乎也有點不妥。但不管怎樣說,都是運營商內部的事情,要運營商承擔,還說的過去,如果是這種情況,運營商“不冤”!
第八,對網間的來自於國際的電話,號碼改了,那又分為是國際運營商基於他們的法律所做的,或許人家的行為本來就是合法的,國內的運營商憑什麼干涉?不合國際慣例,強制要求人家,國家也沒有那麼大權力。所以這種情況下,運營商也是“冤”的。
第九,對網間的來自於國際的電話,號碼改了,是從國際互聯網上來的,那就參照以上第六條的解釋,一方面互聯網上的號碼設定是動態的,另一方面又是國際的,國內運營商就更無法管理人家了,運營商還是“冤”的。
第十,通常人們都是停留在事情的表面看問題的,很少有人能深入事情的本質去看,而作為國家媒體,如果不能恰當用好自己的影響力,很多公眾很容易被“裹挾”的,這叫做“群體性無知”,這又談到心理學層面了,從這一點上,運營商還是“冤”的。
總之,通過上述科學、理性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說運營商是騷擾詐騙電話的幕后推手,十有八九是被冤枉的!在這點上,運營商才是真正的弱勢群體,比銀行還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