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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侮辱短信起诉索赔被驳回 法院:未将该侮辱言论向第三人公开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2017年12月03日15:10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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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彼此间的矛盾,王优(化名)向黄河(化名)发送了一条带有侮辱言语的短信。黄河称其看过侮辱短信后,身体感到不适,不得不求医问药,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王优诉至法院。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语言粗俗,有悖公德,但由于被告并未将该侮辱言论向第三人公开,该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表示,侵害名誉权要看当事人的客观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而不能以当事人主观的感受作为认定依据。

收到侮辱语言短信

原告黄河与被告王优住在同一个小区,平时关系也不错,但最近因成立业委会的事情,双方产生矛盾,王优怀恨在心,给黄河发了一条短信,短信中带有侮辱性的言语,黄河收到短信后,认为王优侮辱了他,便将王优诉至通州区法院索赔。黄河说,自己受到侮辱性的短信后,精神受到刺激,生了闷气,身体感到不适,为此还去医院就医,花费了1000余元的医药费。

原告诉求被法院驳回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本案中,王优向黄河发送辱骂性质短信的行为实属不妥,但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黄河主张其生病的事实与王优的行为并不存在必然上的因果关系,故黄河要求王优支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优发送的短信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没有导致黄河的社会名誉降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故黄河主张精神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王优发送的短信内容粗俗,该行为有悖社会公德,确属不当,故法院对王优的做法给予批评,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害名誉权需内容被第三人知晓

通州区法院徐明祺法官表示,名誉权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权利。名誉指客观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需要构成一定的条件,首先侵害人通过短信、微博、微信以及其他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辱骂和诽谤需要达到一定量和一定程度;其次侮辱行为的内容需要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本案中,王优虽然向黄河发送了带有侮辱言论的短信,但该言论并未向第三人公开。原告黄河主观上可能会认为自己的名誉遭到损害,但客观上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因此王优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徐法官表示,当事人如果不停地收到他人发来的大量侮辱信息,且侮辱信息并未向第三人公开,当事人虽然不能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但可以以传统侵权形式起诉,比如大量的侮辱信息让当事人气愤,以致身体生病,或者让当事人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可以提起健康权、生命权、一般人格权等一类的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侮辱和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犯罪。但涉嫌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即当事人主动去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杨琳)

(责编: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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